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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开办费如何处理

编辑:渭南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0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企业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那么,开办期是否计入亏损弥补期呢?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所发生的筹办费用和支出,不能作为当期,即筹办期间的亏损.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五年亏损弥补期,是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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